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扩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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