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资源税征税范围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资源税的税目反映征收资源税的具体范围,是资源税课征对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资源税暂行条例共设置7个大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4、黑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铝矿石3个子目。
5、有色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及其他有色金属矿9个子目。
6、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7、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
资料扩展: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在财政部2009年6月17日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将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确定为重点办理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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