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资料扩展: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特殊合并的企业,由于被合并企业资产增值和损失税收上没有确认,所以,接收资产时也是按原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
具体可参见《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六条,以及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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