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是依纳税人真是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主义、经济观察法,是指税法上确立的应遵循依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准则。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约束各种避税行为而确立的。
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依据,学者普遍都倾向于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中抽象。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根据国民税收的能力来进行公平的分配,即为横向的公平: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对相同能力的负税者应给予相同的课税,能力不同者应给予不同的课税,即所谓的纵向公平。正如学者所言,量能课税原则的问题只能从经济上加以解答。税收法律关系与经济生活上的事实息息相关,税法的理解应斟酌经济上的形成可能性的多样性。至于其事件经过、状态及交易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形式,并无法合理推论其给付能力。法律形式仅属于司法秩序中法律上的“应然”,课税应以经济上的“实然”为准。只有经济上的事件经过、状态及活动才属于这里的“实然”。因此量能课税原则必然要求经济观察法,税法上有关经济观察法的规定仅具有提示功能,即使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经济观察法也应当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