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也有叫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相并列的法律基本适用规则之一。该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的古典时期,由罗马法学家伯比尼安(papinianus)首先提出,其拉丁文的表述是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通常也简称为“特别法规则”(lex specialis),系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它不仅见诸于法理学说,更是国际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明文确认,也是首次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条件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