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体主要指的是在会计口径上,仍然按照既有的会计处理规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会计的基本规则大都是客观的,固定不变的,当然某些税基,税率和征税范围也含有政策因素,但是整体上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做账都没有过大的变动可能性,从旧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但是程序上更多体现在法律口径上,并且大多数是属于登记,审批等程序性规定,此外政策因素在其中起到很大的影响力(诚然,法律具有固定行,但这里应该指的是宏观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等内容)经常变动。
此外根据法律整体上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原则(当然也有溯及既往的,比如我国的著作权法),程序上就一般是从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