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包含两个部分。分别为: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这是所谓“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等。
(二)是在地方范围有效。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