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因其实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获得税收,从而负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由三方主体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