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在财务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当期纳税人买进的商品或者劳务还没有确定是否用于生产,或是非生产的经营,但是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进行了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用途改变了,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除了改变用途,购进的商品在发生损失,注意,一定是非正常损失,或者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时候,应该将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中扣除,账务处理的时候就记到“进项税额转出”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