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有一特例。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X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进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免该相应进项税额;或者根据普通发票换算出进增值税税额后予以抵免。当然,小规模纳税人抵免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非"抵扣",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征税方式是有本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