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代扣代缴计税规定主要定于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确认了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确认了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代扣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3.代扣代缴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4.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