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职权的内容包含行政立法权、行政解释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
(1)行政立法权。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
(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3)行政决定权。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纺人民政府作出房星征收决定,以及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4)行政许可权。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
(5)行政命令权。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而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每一项命令的直接结果,产生项或数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
(6)行政执行权。即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行权,必须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有关上级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目体执行。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7)行政监督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8)行政强制权。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根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9)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自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根据《行政处罚法》定,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10)行政裁决权。即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