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奖励可以是物质上的,如金钱奖励。也可以是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如授予荣誉证书、称号。
(1)行政奖励是一种单方、授益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的奖励行为不属于行政奖励。
(3)可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
(4)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