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含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催告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时效制度等。
1.信息公开制度
2.回避制度
3.行政调查制度
(1)调查权限
行政机关执行调查职能时,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调查程序
①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5.催告制度
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应将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
10.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