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除了作出一些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外,还存在一些并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以产生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简单概括就是:
(1)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2)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其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仍可产生影响。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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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
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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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性(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
如,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咨询服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补正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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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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