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制度包含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行政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催告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教示制度、时效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行政主体及有关机构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获取。
(2)回避制度
【举例】《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比如,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3)行政调查制度
①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告知制度
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催告制度
催告制度首次在《行政强制法》中得以确立,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6)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7)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
【举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说明理由制度(包括事实和法律上的理由)
【举例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举例2】《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9)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明确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获取法律救济的行政机关、法定时限、法定方式等,行政机关如不履行该教示程序,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举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0)时效制度
(11)禁止单方接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