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高顿教育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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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陆
陆陆
硕士

高顿规划师

问题解答:
联系:抵押、质押、留置都是《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区别:标的不同:抵押,动产不动产都可抵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性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权利设立不同:以动产抵押的,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抵押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联系: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区别:
1.其标的物不同。抵押权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质权标的物为动产或权利;留置权抵押标的物是动产,并要求其留置动产同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其对抗效力不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权以交付为成立要件;留置权是其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留置。
3.优先受偿顺序上有所区别。在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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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人员,英文译为:Tax Advisor,简称为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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