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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CFA/FRM研究院主任、 《FRM中文教材》主编
所谓只贷银行是指,以只贷不存为总原则,由自然人或机构法人用其自有资金全额出资设立金融机构,接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其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只经营单一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
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经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其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行为,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其重要途径就是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并把他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在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上相当谨慎,理论界对合法化的具体方案也存在众多分歧。
而央行在2005年年底开始试点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采用“只贷银行”的模式,不失为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只贷银行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种创新,相对于设立民营银行或者合作银行,只贷银行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很明显的:
一方面由于不具吸储功能,避免了流动性风险,也不会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有利于监管并有效降低民间金融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放贷资金完全源于自然人自有资金,产权约束刚性化的结果是只贷银行放贷肯定会将是否能够盈利作为唯一标准。
而在发放贷款之后,也肯定会时刻关注贷款安全,有利于保证较高的贷款效率和较低不良贷款率。即使是不良贷款,也不会累积成系统金融风险而由政府财政买单。
当前只贷银行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只贷银行的经营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而央行和银监局也尚未确定相关制度;
二是只贷银行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问题,只贷银行只靠发起人有限的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必将限制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是贷款规模问题,当前央行对于试点的只贷银行规定其主要是发放小额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1万元,每户累计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
四是贷款利率问题,央行虽然提出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同时又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也就是说要以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否则将会被视为高利贷而触犯现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