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由此可知,公务员在职期间是不能经商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于从事经商等营利性工作都是有限制的。
而对于乡镇公务员辞职后能否再考的问题,2015年后国家人力资源与保障部明确规定: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试用期内辞职的公务员3年内不得报考公职。
以下情况在国考中不允许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4)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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