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的。根据教师资格体验要求:视力不及格是因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如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
教师事业编体检视力要求
视功能包括视力、色觉、视野、暗适应、立体视觉等,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只有视力及色觉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1.4.1视力检查包括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
1)检查方法: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国家标准)进行检查,按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按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分别记录右眼、左眼视力。
视力检查由大视标或酌情从任何一行开始,每个视标辨认时间不应超过5秒,受检者能顺利认出2~3个视标即可指认下一行视标,记录最佳视力,最佳一行必须确认该行中半数以上视标。如果在5米处不能辨认4.0时,受检者应向视力表走近,根据走近距离(受检者距视力表的距离),对照“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见附录B)记录视力。如果走近距视力表1米处仍不能辨认4.0时,则检查指数(CF),检查者伸出不同数目的手指,嘱受检者说明有几个手指,距离从1米开始,逐渐走近,直到能正确辨认为止,记录为CF/距离,例如CF/30厘米。如果在5厘米处仍不能识别手指,则检查手动(H米),检查者的手在受检者眼前摆动,能识别者记录为H米。如果眼前手动也不能识别,则检查光感(LP),检查者在5米处用手电筒照射受检眼,测试有无光亮,逐渐走近,有光亮记录为LP/距离,如LP/3米,无光亮则记录为无光感(NLP)。
裸眼视力达标(4.9以上)者不必再查矫正视力。戴眼镜或隐形眼镜者,可直接检查矫正视力;未戴眼镜者可通过串镜(列镜)检查矫正视力,矫正视力达标即可作出视力合格的结论。
2)注意事项:视力表与受检者之间的距离为5米,若用反光镜则为2.5米。也可直接采用2.5米距离视力表检查。受检者双眼应与视力表5.0行等高。
视力表应安装在光线充足的地方,以自然光线为宜;自然光线不足时,采用人工照明,并保证光线充足、均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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