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自有住房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同时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的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因此,自然人个人转让自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登记的日期起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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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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