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承办审计査证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属于独立核算、自收自支、有偿服务、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中国审计事务所须经省级审计机关批准成立,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业务范围包括:
(1)财务收支的审计查证事项。
(2)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
(3)注册资金的验证和年检。
(4)建立帐簿、财会制度及有关的咨询服务。
(5)培训审计、财务、会计人员。
根据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成立审计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
(一)章程;
(二)办公场所;
(三)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
(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审计师以上资格的执业审计师;
(五)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事务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审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法包括以下人员: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编制内的人员;
(二)聘请的离退休专业人员;
(三)招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除此以外,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党政机关的人员,都不得在审计事务所兼任职务。
审计事务所业务人员的审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对于严格遵纪守法、工作成效显著的审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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