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统计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统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评审通过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职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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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标准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5年以上。
(四)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条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标准:
申报人员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以来,在统计业务工作中,应符合下列(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标准。
(一)专业工作经历
1.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大型普查调查方案等3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的大型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并组织实施。
2.组织承担统计理论研究工作。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2项以上省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或3项以上市级下达的统计业务研究课题,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加者,省级、市级课题为前3参加者)。或者主持、参与主持国际国内重大学术会议、较高层次论坛、研讨会或者报告会等重大统计学术交流活动1次以上。
3.掌握统计专业关键技术。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熟悉互联网及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以及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在提升统计直接调查能力和开发应用大数据能力方面有创新,并通过市级以上统计或主管部门(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工作业绩
1.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者市级先进个人3次以上的奖励。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1次以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以上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1次以上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或2次以上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4.主持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
5.主持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者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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