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取得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这主要针对持有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但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并未对学员设定身份限制,任何有意于学习、提升银行业专业知识的银行从业人员或非银行从业人员都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参加学习。
规定从银行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两个自然年为一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另外,持证人员在每个周期内,必须至少完成总计3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参加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的网络培训不少于20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