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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财经广播财经评论员、高顿金融学院专家组成员
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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