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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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源
李开源
硕士、财经评论员

上海第一财经广播财经评论员、高顿金融学院专家组成员

问题解答: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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