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的概述
大纲要求: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熟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监管要求。
2013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 投资银行业的定义
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一、投资银行业的定义
1.狭义的就是指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并购和融资活动的财务顾问。
2.广义的包括众多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兼并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
知识点二、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历史(以美国的发展脉络为线索)
发展历程: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起源:19世纪美国的私人银行。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严厉禁止国民银行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只有私人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存款,在证券市场上开展投资或承销活动,私人银行为投资银行的雏形。
(一)投资银行业的初期繁荣(混业经营)
美国的J.P.摩根、纽约*9国民银行、库恩洛布公司都是私人银行与证券公司的混合体。
1927年的《麦克法顿法》干脆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银行业的两个领域融合,投资银行业的繁荣真正开始。
(二)20世纪30年代确立分业经营框架
1.背景:30年代经济大萧条,导致美国大量银行倒闭,究其根源,是由于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在机构、资金操作上的混合,尤其是商业银行将大量存款放到股票市场上,导致股市泡沫,混业经营模式成为罪魁祸首。
2.1933年通过的《证券法》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一级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要求银行在证券业务和存贷业务之间做选择,从法律上规定了分业经营。
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不仅对一级市场进行了规范,而且对交易商也产生了影响。
1937年成立的全美交易商协会则加强了对场外经纪人和证券商的管理,并对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
3.结果: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严格分离,逐步形成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奠定了美国投资银行业的基础,并且对其它国家银行业的管理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发展,国库券成为投资热点。
(三) 分业经营下投资银行业的业务发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市场迅速发展,由于银行储蓄率长期低于市场利率,证券市场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巨额回报,共同基金兴起,证券公司开办现金管理账户,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萎缩,出现所谓脱媒现象。而同时欧洲兼容型的金融模式使得其竞争力越来越强。
1989年美联储批准J.P.摩根公司重返证券业。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开始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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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世纪末期以来投资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背景: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加拿大、西欧等国相继经历金融大爆炸,银行几可以无限制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美国放松金融管制的外因。20世纪末期,两法对金融自由化的限制已经名存实亡。
2.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意味着20世纪影响全球各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框架的终结,并标志着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真正进入了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时代。
(五)全球金融风暴对投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风暴,雷曼和贝尔斯登破产,摩根和高盛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由此,华尔街模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合并,将会催生出庞大的金融巨头。
目前有意见认为应该限制大型银行内的自营业务以及限制给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借贷。
2010年7月《金融监管改革法案》:6点内容。
(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并处理威胁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
(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3)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
(4)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和进行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
(5)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
(6)美联储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管;
*7:2010年9月7日,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将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入手,通过在欧盟层面上新设四大监管机构,加强对整个欧盟金融市场,尤其是跨国金融巨头的监管,更好地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从微观方面来看,欧盟将新设三个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实施监管。从宏观方面来看,一个主要由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将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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