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6-05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P15)

  1.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2.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3.以下业务需要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知识点一、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P16页,7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要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结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6.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资格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P16,了解)。
 

知识点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通过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8项,了解)
 

  新增: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人之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

  1.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可以保留其保共保荐代表人资格,但不能执行保荐业务,即不能签字推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本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兼任职务。比照执行。

  2.按照保荐办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任职机构和职务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书面报告。

  3.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根据保荐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知识点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1.对保荐机构的申请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2.对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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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P18-20,了解)
知识点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特点无纸化国债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性债券

  发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承销团成员①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承销团成员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原则上不超过40家

  3.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一) 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P21)

  1.基本条件:6条(P21 大家自己看一下)

  2.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 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 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4.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1.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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