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章节重点: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第二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04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1.证券市场监管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证券市场业务和从事证券业的机构和个人的监管。
  2.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
  (2)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3)健全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及时提供信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3.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性的原则、公正性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手段
  1.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防止个别企业垄断操纵和扰乱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采用多种方式来调控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支持重点产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简言之,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就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2.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监督、自律性管理监督、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
  3.行政管理监督是一种最主要的管理监督方式。行政管理监督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法律性、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
  4.自律性管理监督主要指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行业协会等建立一套自律性规章制度。
  5.交易所是一个证券交易的经营与服务机构,承担着证券市场的一级监管的职责,具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职能,是一种非官方的、带有自律性的监督管理。
  6.公开性监督是指每个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原则,公开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信用等级证明、财务审核意见书、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最后审批意见。
  7.公众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对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和监督,即投资者通过阅读所公开的文件和资料,对该公司进行分析和评价,来决定是否购买证券。
  (2)投资者认购证券特别是股票,作为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参加投票和检查公司账簿记录、有权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
  (3)新闻媒介、投资团体或机构投资者的监督。
  8.证券市场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1.采取何种证券监管模式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发育程度与证券市场的自由度和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模型。
  2.各国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有三种模式:集中立法管理型、自律管理型和分级管理型。
  3.集中立法管理型,又称美国模式。有如下好处: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证券监管机构有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或规则的职能,为证券市场的“自由性”创造了条件。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以预防性措施为核心。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兼有立法、执行和准司法权,所以保证了其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自律管理型,又称英国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较少,政府也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的管理完全由证券交易所协会及证券交易商会等民间组织自行管理。
  5.分级管理模式包括二级管理和三级管理模式。二级管理指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的管理。三级管理指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加上自律机构的管理。
  6.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
  (1)我国证券市场是非自由的市场。
  (2)我国证券市场是相对独立的、非统一的市场。
  (3)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4)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2)中国证监会同时还在各地设有振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有关股票发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A.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B.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C.监管股票、可转换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D.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E.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的市场行为。
  F.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管理证券业协会。
  G.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H.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I.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J.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性的业务活动。
  K.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L.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8.自律性管理机构
  (1)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2)我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特许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专业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及类似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3)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事业法人。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会员、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总经理组成。会员大会是该所的*6权力机构。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会员制方式组成,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主要运作:证券上市、场内交易和结算与交割。
  (四)证券市场监管对象
  1.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证券市场主体分为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个人与机构投资者)
  2.对证券市场客体的监管:主要是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进行审查。
  3.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指对证券公司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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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市场监管内容
  1.信息披露。
  (1)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发行有价证券者,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将公司信息完全、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
  (2)披露制度要求信息达到:正确性、新颖性、便利性。
  (3)证券市场与披露信息制度的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A.证券投资者通过活跃的证券投资分析,以确定反映证券市场信息的价格波动趋势。
  B.内幕交易者可以利用非公开的内幕信息,准确预测未来证券价格走势,从而比一般公众拥有更多的投资获利机会。
  (4)公开信息制度的意义:
  A、有利于投资判断。
  B.防止信息滥用。
  C.有利于经营与管理。
  D.防止不当竞业。
  E.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5)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信息的全面性、资料的真实性、时间的时效性、空间的易得性、内容的易解性、形式的合法性。
  (6)法律制度规定的公开分为发行公开与持续公开。前者为证券发行前、交付前或交付时,向投资者提交的法定公开资料。后者指证券发行后,在经营期间内,随时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
  (7)公开资料分为一般公开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两大类。
  A、一般公开资料:
  a.公司业务和生产设施状况的说明;
  b.公司证券及其市场信息的说明;
  c.公司财务资料和财务报表;
  d.管理阶层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
  e高级管理人员的经验、报酬及利益冲突等有关资料。
  B.财务会计资料。
  2.操纵市场。
  (1)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指一个人或某一组织,背离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确定证券价格,迫使他人交易证券的行为。
  (2)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表现为:
  A.以人为创造的虚假投资参数代替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参数,使证券价榨不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关系。
  B.对于依据创制参数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操纵性价格和操纵性交易量成为操纵者欺诈的工具。
  C.对于银行信用波动及证券抵押贷款也会构成影响。
  (3)操纵市场的方式有:
  A、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可分为两种:
  A、事前监管。
  B.事后救济:对操纵行为的制裁和对操纵行为受害者给予赔偿损失救济。
  (5)操纵市场的具体方式:洗售、相对委托、扎空、连续交易操纵、联合操纵、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
  (6)洗售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创造证券交易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7)洗售构成的要件有:A、行为人主观上有创造市场虚假繁荣,诱导公众投资者盲目跟进,达到影响市场行情的目的;B.行为人客观上达成交易,但证券未交割,财产所有权未转移。
  (8)在西方国家证券市场上,洗售的手法有三种:
  A.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
  B.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证券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
  C.洗售的人或组织(称为做手)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给做手,取回价款。
  (9)相对委托,又称合谋。相对委托指行为人意图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同谋,由一方做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同一时间、地点,以同等数量、价格委托,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客观要件是交易双方有通谋行为,其委托在时间、价格、数量上具有相似性。 (10)扎空。指证券市场上的某一操纵集团,将证券市场流通股票吸纳集中,致使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卖空者,除此集团之外已无其他来源补回股票,扎空集团借机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通常扎空发生于卖空交易情形。当股票价格上涨超过其价值时,部分投机者即认为该股价已上涨过头可能下跌。于是,投机者借券卖空,而借券来源于证券市场上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将证券市场上卖出的股票继续吸购,吸购的股票再提供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当此情形继续到卖空者开始警觉或感到绝望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无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了结,价格由操纵者随意决定。这称为操纵性扎空。还有一种自然扎空是指形成于数个集团争夺同一公司控股权时,股票价格因此上扬,不知情者开始卖空,最后遭到操纵性扎空的结果。
  (11)连续交易操纵。指为促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自行与一个或更多的他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作一个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或抬高、或压低该项证券价格的行为。
  (12)连续交易操纵构成要件有:
  A.连续交易导致一定的市场表象或价格变化;
  B.行为者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买人或出售证券。
  (13)联合操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操纵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市场操纵的目的。
  (14)联合操纵有两种形式:
  A.联合交易操纵者。指联合操纵者所需股票,由操纵集团经理人直接在公开市场以最有利的价格买进,然后高价出售。
  B.期权联合操纵。指操纵集团的发行公司、大股东、董事、银行、业务主管,将某一供应量有限、信誉较佳且对客户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期权购人,以控制该股票的交易权;然后,透过经纪商不同的账户交易股票,造成买单居多趋势,并通过公司董事、经纪商及投资顾问刊物的宣传,造成股票价格上扬势态。最后由操纵集团行使选择权,将股票高价抛售或进一步卖空,迫使股价下跌,再乘机补回股票。
  (15)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虚假、误导信息也可以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借助于散布或制造信息方式操纵市场的目的,是吸引公众投资者对该种股票的买人兴趣,一直维持到操纵者将其持股全部出清为止时,然后促成股价下跌。该操纵行为的特征是:陈述涉及公开上市证券;陈述涉及的重要事实有虚假误导性质;陈述目的是劝诱他人买人或出售该证券;虚假误导陈述者为证券商及正在买卖证券的其他人。
  3.欺诈行为。
  (1)欺诈行为有: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E.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F.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我国《证券法》规定:
  A.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编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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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欺诈客户行为指以隐瞒事实真相、捏造事实等手段,违反国家的规定,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
  (4)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欺诈客户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A、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
  B.违背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
  C.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D.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E.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F.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转移或用作质押。
  G.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H.向客户提供证券交割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意见。
  I.向客户收取利益。
  J.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5)虚假陈述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
  (6)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以下几点: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内幕交易。
  (1)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信息为内幕信息:
  A.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B.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C.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D.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E.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F.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要注意的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做出的预测和分析。
  (2)内幕行为的种类:
  A.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B.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C.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内幕人员或者非内幕人员从其他途径、手段获取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A.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C.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E.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F.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G.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H.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4)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
  (5)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9手直接获取信息者及公务人员。
  (6)公司内部人员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及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
  (7)准内部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证券承销商等。
  (8)*9手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员指从上述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处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员,包括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新闻记者、证券分析家等。但是,上述人员须认识到自己从内部人员或准内部人员处接受信息,且此信息为法律所规定的重要事实并尚未公开。上述人员从知悉信息开始,即成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9)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员,如行使搜查权的警方人员和证券监督检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与发行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10)内幕信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11)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至于知内情者的获利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为所问。既不要求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内在关联性及因果关系,也无须证明交易者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及交易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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