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发行与承销国债的发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17
国债的发行
国债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的债券,在我国习惯上也可称作国库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收支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一)我国国债的营销主体
我国国债的营销主体是国债一级自营商。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我国是在199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在国债承销中试行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自营商的管理办法,到1996年底,已有52家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被批准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且前2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1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提出申请,并经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组成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委员会的审批确认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后,还须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金融机构将被暂停或吊销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
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的国债承购包销团,在每期国债发行前可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承销总量的1%。
(二)我国国债现行的发行方式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规范,国债发行方式逐步从行政分配到承购包销,从国家定价到公开招标,从平价发行到贴现发行,经历了一个不断向发行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发行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国债公开招标发行是国债一级自营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当期国债招标规则,以竞标方式确定各自包销的国债份额及承销成本,财政部按规定取得发债资金。
1995年8月,财政部在一年期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以缴款期为标的的公开招标。1996年1月,财政部在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以价格为标的的招标方式。同年6月,又在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发行中将标的从价格过渡到收益率。这种以价格或收益率为标的方式是由承销商通过竞标决定国债的票面利率,真正实现了国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公开招标的一般过程是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竞标、揭标、确定发行利率。招标按竞争标的物来看,有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从确定中标的规则看,有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和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
美国式招标发行与荷兰式招标发行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中标商的认购价格。在荷兰式招标中,其招标规则是,发行人在各投标商投标结束后,以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后中标价格,亦即全体中标商按该价格向发行人认购国债。所以,荷兰式招标也叫单一价格招标。在美国式的招标发行中,其招标规则规定,发行人按每家投标商各自中标价格确定中标者及中标数量,招标后的结果一般是各个中标商有各自不同的认购价格,各个中标商的成本与收益率水平也不同。所以美国式招标也叫多种价格招标。
国债招标模式通过各个招标要素的不同组合,呈现多样化,至今我国共采用过六种招标模式发行国债。
(1)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全体投标商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
(2)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商各自价格上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中标价,各中标商的认购价格是不同的。
(3)以缴款期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的最迟缴款日期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缴款日期,所有中标商的缴款日期是相同的。
(4)以缴款期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的各自投标缴款日期作为中标商的最终缴款日期,各中标商的缴款日期是不同的。
(5)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6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商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6)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商各自最终中标收益率,每个中标商的加权平均收益率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利率(或发行价格)已确定的国债,采用缴款期招标;对短期贴现国债,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对长期零息和附息国债,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国式招标。
2、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是指各金融机构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国债,并由其在市场上分销,未能发售的余额由承销商购买的发行方式。
1991年的国债发行采取了由中央承购包销、地方承购包销和行政分配同时进行的方式,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行政分配方式。1993年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确立之后,开始形成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组成国债承销团,直接向财政部承购包销的发行渠道。
目前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件的国债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3、行政分配方式
行政分配方式主要应用于恢复举债的最初十年(1981年—1991年)。在当时缺乏机构投资者、投资者金融意识不强、不存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条件下,对于保证国债发行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适应了国债发行历史上一定阶段的需要。
目前,每年财政部根据需求情况可以向社会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发行特种国债,由于数量较少、规模有限,所以采取定向私募的行政分配方式发行,这是对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一种有效补充。
下面我们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一下西方主要国家国债发行情况。
1、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
美国政府债券分为长、中、短期三大类,其发行程序相差不大,一般都采用招标发行方式。下面以短期政府债券即国库券为例,说明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1)认购者索取投标单。美国财政部通常于每周的星期四宣布7日后发行国库券的数量、期限等情况,愿意认购者可向联邦储备银行或其分行索取投标单。投标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数量、期限类别(如3个月、6个月或一年等)、投标类型(竞争性投标或非竞争性投标,如为竞争性投标,则要注明年收益率)、购买的国库券到期时是否愿意再投资等。
(2)联邦储备银行接受投标单。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在下周的星期一纽约时间下午1时以前接受投标单。
(3)决定中标者及中标价格。联邦储备银行及分行将投标单按照年收益率从低到高的顺序加以排列,提交财政部。财政部首先分配给准备继续投资的外国政府机构及联邦储备银行,以替换即将到期的旧国库券;其次,将发行总额划出一定比例给所有非竞争性投标者,其认购价格为竞争性投标者的平均中标价格;最后再分配给竞争性投标者,按照收益率由低到高的顺序分配,直至售完,竞争性投标者按照各自中标的收益率认购债券,最后中标者的收益率*6。
(4)由财政部宣布投标结果,时间为星期一晚上。
(5)财政部正式发行国库券。财政部于投标结果宣布的同一周的星期四正式发行国库券,中标者必须于该日或该日前向联邦储备银行缴款。
2、日本政府债券的发行
(1)长期国债的发行
日本长期国债每月都发行,由大藏省(财政部)根据《国债法》决定每月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并每月举行发债例会一次。例会由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参加,在会上对国债的发行额、发行条件等进行惯例审核,取得认可后,由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日本银行与承销团之间签定承销合同,然后正式开始发售债券。
(2)中期附息国债的发行(采用公募投标方式时)
由大藏省根据资金的需求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决定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和招标的有关事项,委托日本银行组织招标;由日本银行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发布招标时间、数额、条件等,投标机构填写投标意向书;日本银行汇总投标情况,报告大藏省,由大藏省裁定中标者;日本银行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者;中标者认购债券后向一般投资者销售。
短期国债的发行与中期国债的发行基本相同。
国债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的债券,在我国习惯上也可称作国库券,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收支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一)我国国债的营销主体
我国国债的营销主体是国债一级自营商。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我国是在199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在国债承销中试行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自营商的管理办法,到1996年底,已有52家证券经营机构和银行被批准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且前2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1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提出申请,并经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组成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委员会的审批确认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后,还须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金融机构将被暂停或吊销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
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的国债承购包销团,在每期国债发行前可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承销总量的1%。
(二)我国国债现行的发行方式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规范,国债发行方式逐步从行政分配到承购包销,从国家定价到公开招标,从平价发行到贴现发行,经历了一个不断向发行市场化方向发展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国债的发行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发行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国债公开招标发行是国债一级自营商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当期国债招标规则,以竞标方式确定各自包销的国债份额及承销成本,财政部按规定取得发债资金。
1995年8月,财政部在一年期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以缴款期为标的的公开招标。1996年1月,财政部在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债的发行中首次采用了以价格为标的的招标方式。同年6月,又在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发行中将标的从价格过渡到收益率。这种以价格或收益率为标的方式是由承销商通过竞标决定国债的票面利率,真正实现了国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公开招标的一般过程是国债承销团成员投标、竞标、揭标、确定发行利率。招标按竞争标的物来看,有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从确定中标的规则看,有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和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
美国式招标发行与荷兰式招标发行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中标商的认购价格。在荷兰式招标中,其招标规则是,发行人在各投标商投标结束后,以最低中标价格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后中标价格,亦即全体中标商按该价格向发行人认购国债。所以,荷兰式招标也叫单一价格招标。在美国式的招标发行中,其招标规则规定,发行人按每家投标商各自中标价格确定中标者及中标数量,招标后的结果一般是各个中标商有各自不同的认购价格,各个中标商的成本与收益率水平也不同。所以美国式招标也叫多种价格招标。
国债招标模式通过各个招标要素的不同组合,呈现多样化,至今我国共采用过六种招标模式发行国债。
(1)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所有投标商的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全体投标商的中标价格是单一的。
(2)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中标商各自价格上的中标价作为各中标商的最终中标价,各中标商的认购价格是不同的。
(3)以缴款期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的最迟缴款日期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缴款日期,所有中标商的缴款日期是相同的。
(4)以缴款期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的各自投标缴款日期作为中标商的最终缴款日期,各中标商的缴款日期是不同的。
(5)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6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商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6)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即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各个价位上的中标收益率作为中标商各自最终中标收益率,每个中标商的加权平均收益率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对利率(或发行价格)已确定的国债,采用缴款期招标;对短期贴现国债,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对长期零息和附息国债,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国式招标。
2、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是指各金融机构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承销国债,并由其在市场上分销,未能发售的余额由承销商购买的发行方式。
1991年的国债发行采取了由中央承购包销、地方承购包销和行政分配同时进行的方式,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行政分配方式。1993年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确立之后,开始形成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组成国债承销团,直接向财政部承购包销的发行渠道。
目前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件的国债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主要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
3、行政分配方式
行政分配方式主要应用于恢复举债的最初十年(1981年—1991年)。在当时缺乏机构投资者、投资者金融意识不强、不存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条件下,对于保证国债发行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适应了国债发行历史上一定阶段的需要。
目前,每年财政部根据需求情况可以向社会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发行特种国债,由于数量较少、规模有限,所以采取定向私募的行政分配方式发行,这是对我国国债发行方式的一种有效补充。
#p#副标题#e#
(三)西方主要国家国债发行情况下面我们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一下西方主要国家国债发行情况。
1、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
美国政府债券分为长、中、短期三大类,其发行程序相差不大,一般都采用招标发行方式。下面以短期政府债券即国库券为例,说明美国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1)认购者索取投标单。美国财政部通常于每周的星期四宣布7日后发行国库券的数量、期限等情况,愿意认购者可向联邦储备银行或其分行索取投标单。投标单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数量、期限类别(如3个月、6个月或一年等)、投标类型(竞争性投标或非竞争性投标,如为竞争性投标,则要注明年收益率)、购买的国库券到期时是否愿意再投资等。
(2)联邦储备银行接受投标单。美国各联邦储备银行在下周的星期一纽约时间下午1时以前接受投标单。
(3)决定中标者及中标价格。联邦储备银行及分行将投标单按照年收益率从低到高的顺序加以排列,提交财政部。财政部首先分配给准备继续投资的外国政府机构及联邦储备银行,以替换即将到期的旧国库券;其次,将发行总额划出一定比例给所有非竞争性投标者,其认购价格为竞争性投标者的平均中标价格;最后再分配给竞争性投标者,按照收益率由低到高的顺序分配,直至售完,竞争性投标者按照各自中标的收益率认购债券,最后中标者的收益率*6。
(4)由财政部宣布投标结果,时间为星期一晚上。
(5)财政部正式发行国库券。财政部于投标结果宣布的同一周的星期四正式发行国库券,中标者必须于该日或该日前向联邦储备银行缴款。
2、日本政府债券的发行
(1)长期国债的发行
日本长期国债每月都发行,由大藏省(财政部)根据《国债法》决定每月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并每月举行发债例会一次。例会由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参加,在会上对国债的发行额、发行条件等进行惯例审核,取得认可后,由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日本银行与承销团之间签定承销合同,然后正式开始发售债券。
(2)中期附息国债的发行(采用公募投标方式时)
由大藏省根据资金的需求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决定发行时间、发行额度和招标的有关事项,委托日本银行组织招标;由日本银行向有关的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发布招标时间、数额、条件等,投标机构填写投标意向书;日本银行汇总投标情况,报告大藏省,由大藏省裁定中标者;日本银行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者;中标者认购债券后向一般投资者销售。
短期国债的发行与中期国债的发行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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