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精讲:第七章 4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2-24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 了解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9,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为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
  第五节 证券服务机构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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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与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符合的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 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禁止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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