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03
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
特 点
无纸化国债
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性债券
发行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
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承销团成员
①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承销团成员数量限制
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原则上不超过4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一) 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1.基本条件:6条
2.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4.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
(1)承销团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二)申请与审批
1.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目前,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记账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
特 点
无纸化国债
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性债券
发行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
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承销团成员
①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承销团成员数量限制
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原则上不超过40家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办法再次审批。
(一) 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
1.基本条件:6条
2.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4.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
(1)承销团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2)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二)申请与审批
1.记账式国债承销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意见。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2.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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