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证券从业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二章考点 1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27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9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符合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核准设立为例外: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证监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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