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考试重点讲解:第二章考点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7-21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考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里,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2.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3.相关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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