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复习第五章(11)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12
  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5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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