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第五章第五节知识点 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28
  小编导读:证券从业2015年第三次全国统一考试将于9月19日、9月20日举行,在这剩下的20多天里,高顿网校小编与大家同在,根据时间做相应的调整,让大家的复习更方便,章节知识点是考试的基础所在,不能忽视,一起来学习吧。
  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新增内容)[掌握]: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起1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前款: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数的25%。若少于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转让,不受转让限制。
  锁定规定: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的本公司无限收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未满一年的,按100%锁定。
  3.《深证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四点)
  【例题判断题】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该是1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熟悉]:
  中小企业板块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设立的一个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的板块,集中安排符合主板发行上市条件的企业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上市。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一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与现有市场完全相同,适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也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必须满足信息披露、发行上市辅导、财务指标、盈利能力、股本规模、公众持股比例等各方面的要求。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如果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以下事项: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或最近2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除要求保荐代表人(如有)参加致歉活动外,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时间直至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不少于相关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若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时仍处于持续督导期,但持续督导剩余时间少于前款所要求时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顺延现有持续督导期。
  另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鼓励上市公司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考的形式,考生想要进入证券行业就必须要拿到证券资格,它可以入银行、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以及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依据。考生想要顺利通过考试,就一定要多做试题练习。高顿网校开通了证券从业资格试题库,在这里考生可以通过多种试题练习加深知识点巩固知识点。手机用户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轻松下载高顿题库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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