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上市后信息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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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后信息披露[熟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9项。P273-274
  (1)发行人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3)发行人的报告在披露前须向本所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格式文件。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4)发行人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5)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6)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7)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及本所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或/及本所网站。发行人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8)如发行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本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9)发行人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免予披露该内容。
  (二)定期报告:7项
  (三)临时报告:6项
  (四)跟踪评级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五)债券兑付:到期前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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