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知识点讲解: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29
  2015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知识点讲解: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
  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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