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09
  证券从业《发行与承销》考点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1)持股比例: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总数
  (2)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以二者比例中的较高者为准。如果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或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及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2.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之后,通过证交所的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同上)
  (3)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等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
  (4)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9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3.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9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若是*9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话,还应当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4.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披露七项内容,其中主要说明*9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9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第7项规定的文件。
  5.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6个月内需要再次报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按规定编制公告。
  6.关于媒体披露
  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若在其他媒体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问。
  7.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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