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证券公司债券条款设计要求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04
  【知识点三】证券公司债券条款设计要求及其他安排
  1.发行规模
  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
  公开发行的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2.期限
  证券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4.债券的评级
  5.担保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不足50%,要作特别风险提示,由投资者签字)
  6.债权代理人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
  7.法律意见
  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豁免事项
  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
  9.债券的承销组织
  发行人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债券的承销。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
  债券承销可以采用包销和代销,销售期最长不超过90天。
  10.发行失败及其处理
  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
  高顿网校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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