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04
  【知识点六】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有关的信息披露
  提示:
  定向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一)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披露
  1.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和豁免(相互引证)
  2.募集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6个月)
  3.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保证与责任
  4.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信息的披露。
  5.募集说明书摘要(目的<判断>:图表)编制和披露
  6.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
  (二)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披露
  (三)公开发行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四)公开发行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
  1.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报刊上公告3次。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后2个月。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应该公告券权人。
  (五)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3)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
  (7)发行人向合格投资者提供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应以非公开的方式披露,不得在媒体上公开刊登或变相公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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