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04
  【知识点三】企业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发行申报额度申请受理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行申报的主管部门主要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行申报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核准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会签以后由国家发改委下发批复文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主要对承销商的资格进行检查及发行和兑付的风险评估。
  (一)额度申请
  若募集资金投向为固定资产基建投资,发债规模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若募集资金投向为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发债规模不能超过投资总额的30%。
  (二)发行申报(18项,P252)
  (三)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发行债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的必备文件。申请材料共三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例题】发行企业债券时,若为固定资产投资,发债规模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
  A.10%
  B.15%
  C.30%
  D.20%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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