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混合资本债券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11
  2015《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要点:混合资本债券
  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4项基本特征:
  (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1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与其发行金融债券完全相同。但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则除了应包括其发行金融债券的内容之外,还应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但无论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
  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混合资本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与次级债务相比,混合资本债券的一些特征使它具有了更强的资本属性,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促进作用也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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