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A微课堂】第21讲:构成“侵权”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来源:
高顿
2021-09-18
侵权是民事的不法行为,受害方可以到民事法庭进行起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禁令。因为侵权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需要合同关系的存在。
具有代表性的侵权可以分为假冒侵权和疏忽侵权两种。假冒侵权主要是指一家公司使用的产品名字、商标或者包装,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另一家知名品牌的产品从而获利。疏忽侵权是指一个人由于不小心的行为而导致了他人承受损失或者伤害。
想要证明侵权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证明被告人对于受害人有注意的责任,其次这种注意的责任被打破,最后受害人因此受到了伤害。
►注意的责任:
注意的责任从邻人原则产生,其内容为:如果一个人在合理的预见范围内,会因为你的疏忽行为而受到影响,那么你就应该对他有注意的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扩展到任何生产商对于最终的消费者是有注意的责任的,也就是说生产的商品有问题,生产商要为消费者负责。为了测试出一个人是否对另一个人负有责任,可以分为三个步骤:1.受害者的损害是否可以合理地预见;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足够接近,即邻人关系3.假设把这样的注意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是否公平合理。
►失职(打破注意的责任):
在证明了被告对于受害者有注意的责任之后,要证明这种注意的责任被打破,即被告的行为不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行为一般我们都是依情况而定。例如,我们要注意受害者会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于小朋友,被告应该提高自己的防护措施来避免他们受伤,而对于成年人则不需要做到额外的防护。再比如成本和实用性,如果被告人已经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已经花了一笔钱防护大部分的人,那他就不必再花一笔巨款做到让人受伤害的可能性为零。同时还需要关注社会利益。比如消防人员如果是为了救火这样的社会利益,那么也不会有人责怪他们闯红灯对路人失职了。最后还要关注专业高技能的人,他们能力比较高,应该提高这类专家对于他人的防护标准。
►因果关系:
在证明了被告失职的情况下,最后一步要证明受害人的损伤确实是因为被告的失职而造成的,即失职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疏忽侵权才能成立,受害人才会得到赔偿。最有名的就是通过BUT FOR测试,即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受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害。通过这个测试我们可以反推,假设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受害者还会受到相应的损害吗?如果可以证明无论是否有被告人的行为受害者都会有损害,那么我们说因果关系不成立。此外,新行为的介入也有可能打破这种因果关系。例如受害者行为的介入,即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的形成。第三方行为的介入,即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的造成,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即由于不可预测的天灾导致了受害者受伤,这三种介入都不会使侵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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