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ette同学,你好,关于基于收入准则这个从授予客户知识产权的角度去思考吗? 我的回答如下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
基于收入准则,老师的见解是:
这个从授予客户知识产权的角度去思考。
智能联网模式下,符合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原因如下: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华为公司为了持续未客户“高清地图”、“道路协同”等必然要持续进行相应的研发等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华为公司的这些后续活动必然会为客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华为公司后续也没有再向客户转让任何商品。
单车智能模式下,老师更倾向于按时点确认收入。老师不太明白这个OTA具体是是什么,要判断这个OTA是客户来说是否重大,如果构成了单向履约义务,老师的观点是将软件和后期的升级服务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后期对OTA进行分期确认收入。如果是保证类保证,则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销售费用和预期负债。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继续加油~!
还有疑问的地方,请继续追问探讨,*^O^*
以上是关于收入,收入准则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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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勤奋的同学,你好。发行股票取得的价款是不能算作收入的,要作为股本,相当于购买者对公司的投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顺利通过考试!
罗老师
老师已回答
爱思考的同学你好~同学理解正确,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到你,继续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