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同学:
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民法中的“欺诈”参考刑法中的诈骗罪的行为模型是: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民法中的“胁迫”参考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模型是:实施恐吓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对比就会发现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况下,相对人的心理状态完全不同,欺诈是因为相对人产生了错误认识,通俗点来说就是被骗还信以为真,而胁迫则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其产生了恐惧的心理状态,通俗点来说就是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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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三人欺诈是必须得有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才可以撤销呢,胁迫又为什么都可以撤销,其中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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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好学的准CPA同学你好~
“欺诈”要求行为人故意使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第三方欺诈则是个三角关系,举个例子就很好理解了。A在路边摆摊卖自己祖传的一件玉器(A一直以为这件玉器价值连城),C看到之后便上前想要购买,看了好半天之后还是吃不准这件玉器属于哪个朝代,此时路人B站在旁边看了很久(A和B素不相识),他看出了这件玉器其实是晚清仿冒的唐代玉器,但是却悄悄对C说这件玉器一看就是唐代的,不买就亏大了,C听到后便信以为真,高价购买了这件玉器,随后经鉴定,该玉器属于晚清。
在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第三方欺诈,A和C是买卖合同的双方,B是第三人,C是相对人,A没有欺诈的故意,因为A并不知道这件玉器的来历,只是知道是祖传的,C的错误认识是由B引起的,而A并不知情,此时A不构成欺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时C只能追究第三人B的责任。但是如果这个案例修改一下,其实A是知道这件玉器是晚清的,B在告诉C的时候A是听到了的,但是A并未出声提醒,这时虽然还是B引起了C的错误认识,但是A的默不作声是利用维持了C的错误认识,所以A也有欺诈的故意,此时买卖合同就属于可撤销了。
但是“胁迫”相较于“欺诈”,要求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相对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明显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明显胁迫的违法性远高于欺诈,具有不可容忍的违法性,所以法律规定胁迫情况下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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