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动产抵押与正常经营活动里面,原则说“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外情形里又提到“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这两个不是有矛盾吗?原则意思说就算抵押权人登记了,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例外情形又说买受人应该要查询抵押登记。就算查询确实登记了买受人不应该也取得所有权吗
展开刘春红同学,你好,关于原则表示“就算抵押权人登记,买受人仍能取得所有权”,为何例外情形又说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这里后者意思是买受人有查询义务的,结果没有查询。那就不适用于“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原则。法院应当支持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祝学习愉快~如有疑问欢迎再交流呀~加油ヾ(◍°∇°◍)ノ゙

以上是关于权益,抵押权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刘同学:
原则里老师解释的是哪怕担保物权人已经登记了,只要交付了,合理对价,已付款,买受人就可以取得所有权
展开刘春红同学,你好,关于原则表示“就算抵押权人登记,买受人仍能取得所有权”,为何例外情形又说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 我的回答如下
准注会小天使,你好:
同学说的是一般情况:《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但是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继续加油呀~(っ•̀ω•́)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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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被动稀释从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说明已经跨界,差额是通过投资收益来核算的。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盈余公积算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一般说来,在会计中有六大类科目,即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所有者权益类目同负债类科目,“借”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贷”表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以上就是【什么是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 注会考试资讯 ,欢迎前往 高顿CPA网站首页 ! 添加老师微信 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