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老师
【可明确区分商品,例1】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的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的维修服务。
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实务中,企业可能会为订立合同而开展一些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并未向客户转让任何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某俱乐部为注册会员建立档案,该活动并未向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如果合同承诺的某项商品不可明确区分,企业应当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组合,直到该组合满足可明确区分的条件。某些情况下,合同中承诺的所有商品组合在一起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商品,例2】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出售一台其生产的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该设备可以不经任何定制或改装而直接使用,不需要复杂安装,除乙公司外,市场上还有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此项安装服务。
本倒中,企业履行其向客户转让设备的承诺能够独立于其提供装服务的承诺, 该设备和安装服务能够明确区分。该项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
本倒中,假如乙公司需将设备和安装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安装服务对该设备作出重大改或定制,该设备与安装服务彼此之间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具有高度关联性,表明两者在合同中彼此之间不可明确区分。该项合同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合并成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可明确区分商品,例3】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一台其生产的可直接使用的医疗设备,并且在未来3年内向该客户提供用于该设备的专用耗材。该耗材只有丙公司能够生产,因此客户只能从丙公司购买该耗材。该耗材既可与设备一起销售,也可单独对外销售。
本例中,丙公司在合同中对客户的承诺包括销售设备和专用耗材,虽然客户同时购买了设备和专用耗材,但是由于耗材可以单独出售,客户可以从将设备与单独购买的耗材一起使用中获益,表明设备和专用耗材能够明确区分;此外,丙公司未对设备和耗材提供重大的整合服务以将两者形成组合产出,设备和耗材并未对彼此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也不具有高度关联性,表明设备和耗材在合同中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项合同包含两项履约义务即销售设备和提供专用耗材。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例1】企业与客户签订为期一年的保洁服务合同,承诺每天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
当企业向客户连续转让某项承诺的商品时,如每天提供类似劳务的长期劳务合同等,如果这些商品属于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企业应当将这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本例中,企业每天所提供的服务都是可明确区分且实质相同的,并且,根据控制权转移的判断标准,每天的服务都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将每天提供的保洁服务合并在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判断所转让的一系列商品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当考虑合同中承诺的性质,当企业承诺的是提供确定数量的商品时,需要考虑这些商品本身是否实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