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同学

此时到了消费的终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老师好!请问物业公司举办小区内藏宝活动,找到宝的礼品是玩偶、筷子等送给小区业主,我想不明白是否到了消费的终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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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梦同学 的提问 2021-06-19 20:46:41 阅读425

梦醒时分同学,你好,关于此时到了消费的终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з°)-♡的宝宝,你好

物业公司举办小区内藏宝活动,找到宝的礼品是玩偶、筷子等送给小区业主,这个一般是指的外购用于无偿赠送,要视同销售的哈~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帮助到你!继续加油哈~

以上是关于会计名词,视同销售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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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s同学
视同销售的商品消费税是否缴纳
王老师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将烟丝继续用于本厂的卷烟生产,则这些烟丝就不必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还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晶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限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泽同学
下列项目中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涂老师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生产加工业务,没有构成销售;只有选项c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C同学
消费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钱老师
你好,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法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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