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同学

第十四章增值税举例计算销项进税为什么不是=34000*13%?

第十四章增值税举例计算销项进税为什么不是=34000*13%?

来自 美同学 的提问 2021-06-20 21:17:26 阅读659

美同学:

同学你好:

该案例中,红色框线圈起来的内容:34000是含税销售额,因此要先做“价税分离”,因此是:

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34000/(1+13%)×13%=3911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3911-2300=1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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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慕同学
请举例说明什么销项税?并举例说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是什么意思?
老师
销项税额销售货物的同时想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1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合计价款20000元,同时应收税额17%,即3400元,开具增值税发 票上注明金额20000,税额3400,合计23400元。这是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事项,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如果不开具增值税发 票,比如销售给个人,价格和税是混合收取的,需要分离。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销售额乘以税率即销项税额。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是,接上例,当月购进货物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销项是3400,这样就是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当月不缴纳增值税,有留抵税额13600,以后继续抵扣。
S同学
为什么那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举例说明 那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举例说明
A老师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硕同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唐老师
可以这么理解:在能够取得合法抵扣凭证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这里的“购进货物”一般指购进的存货和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意思是:如果购进的存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比如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免税产品由于销售时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免征的,所以免税产品所用原材料上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是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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